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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四

201910

医美产业笔记 >

 快讯

  • 敷尔佳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3.25亿元

    敷尔佳10月23日披露2025年三季度报告,公司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.34亿元,同比下降17.58%;归母净利润9538.69万元,同比下降44.96%。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.97亿元,同比下降11.54%;归母净利润3.25亿元,同比下降36.73%。

    2025-10-24 10:12
  • 巨子生物“重组I型α1亚型胶原蛋白冻干纤维”获批上市!

    最新消息,巨子生物旗下自主研发申报的“重组I型α1亚型胶原蛋白冻干纤维”械三类证获NMPA批准上市,注册证编号:国械注准20253132049。

    适用范围:适用于满足该产品说明书中所列条件下,用于面部真皮组织填充以纠正额部动力性皱纹,包括眉间纹、额头纹和鱼尾纹。

    2025-10-24 10:07
  • 今年已注销超1.2万家医美企业!创历史之最

    根据《大美界》媒体报道:2025年1—9月,医疗美容相关企业主体共有1.2万余家注销,达到了历史峰值——这一数字,已与2021年全年注销总量持平。

    回顾2015至2024这十年,中国医美企业主体的注销数量依次为:3000余家、4500余家、7000余家、1万余家、1.1万余家、7500余家、1.2万余家、1.1万余家、1万余家、4000余家。


    2025-10-23 10:20
  • 小红书发布重磅新规:将全面限制“医疗及三品一械”行业与平台认证的“医疗专业博主”的商业合作

    近日,小红书蒲公英平台发布一项重要管控公告,宣布自2025年10月30日起,将全面限制“医疗及三品一械”行业与平台认证的“医疗专业博主”之间的商业合作。

    这意味着,医美、药品等品牌方及代理机构,将无法再通过官方渠道直接下单给拥有医生、护士等职业资质认证的博主进行推广。

    这一举措是对国家近期严管“自媒体”医疗科普行为的直接响应,标志着平台合规治理进入硬性拦截的新阶段。


    2025-10-23 10:19
  • 若弋生物重组A型肉毒素二期临床申请获受理

   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(CDE)官网信息显示,由苏州若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(Sf9细胞,150 kD天然氨基酸序列)新药二期临床申请已于10月21日正式获得CDE受理,受理号为CXSL2500908。


    2025-10-22 10:27

 医美行业观察

比起美团医美广告词踩雷,最容易收到巨额罚单的医美广告,是这4类!

观察

观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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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9-11 11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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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美行业观察导读:

近日,有媒体记者发现美团医美上海站能够搜索到“水光针”、“鼻综合”等广告,这些广告用语在去年曾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负面清单。按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如果医疗机构2年内违法发布3次医疗广告,可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吊销相关科目。


除了在美团医美上海站,任何三方平台上都有这类更形象的“项目昵称”,它们被定义成杜撰性非规范用语。

去年9月份,上海市卫健委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于召开“医疗广告专题培训会”。制定了《涉及医疗服务信息及广告宣传用语负面清单》,禁止出现术前术后对比照,禁止使用“最好”、“最佳”、“首席”、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,以及“美人雕”、“逆龄术”、“冻龄术”等杜撰的非规范用语。

“韩式双眼皮”“欧式芭比眼”“美白针”“瘦脸针”“水光针”“鼻综合”“眼综合”等也被列入广告用词负面清单中。

按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如果医疗机构2年内违法发布3次医疗广告,可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吊销相关科目。

在2019年年底国家卫健委公布的《关于就“非法医疗问题专项治理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效”的回应》中,1年之内,查处了违法医疗美容广告251件,罚没款270万元!

经过盘点发现,医美机构在打广告时,有四个最容易掉进去的“坑”,稍不注意就被罚款!


最容易被罚款的4个“雷”

1.使用极限词广告。踩雷指数:五星

如“第一、最大、最好、首家、独家、全国领先”等等,夸大项目效果。

南京某医院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,宣称:独创国际领先‘隧道吸脂’技术、多年来,百万例整形手术0事故、0投诉、0风险等内容,多出虚假,除极限用词外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多项条款,最终被工商部罚款60万。

2.内容涉及效率、治疗与和功效、安全性的保障,这也是医美机构在广告内容里极容易踩雷的部分。踩雷指数:五星

成都某美容门诊部,在其公司网站和印刷品宣传手册上发布了“加速康复系统 减轻手术创伤 缩短复原周期 低化创痛感 无针眼 不留痕迹 减少对血管与组织的破话 减轻淤青和肿胀 无创塑性 不动刀 无创痛”等宣传内容,在宣传手册上发布的“1次*=3年**”等内容。

涉及有效率、治愈率和功效、安全性的保证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(一)项、(二)项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罚款10万元。

3.利用消费者形象作证明,踩雷指数:五星

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四)项,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。

上海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文章,
“****线体提升术去三八线、去泪沟、鼻唇沟、下唇沟效果绝佳”。该产品在国内应作为医疗器械监管。但是,上述医疗器械广告并未经过审查。当事人在上述广告的[临床案例]中利用患者的术前、术后对比相片,为产品作证明并进行宣传推广。被责令停止发布且罚款15万元

4.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 踩雷指数:4星

上海某公司与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地铁广告确认函,委托其制作、发布“***医美”系列广告,发布点位包括静安寺地铁站、徐家汇地铁站、人民广场地铁站等站点。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,而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广告被行政部门审查的证明材料。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。被责令停止发布且罚款15万余元。

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划重点

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中,有5条内容是医美机构最该划重点关注的。

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,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。未取得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,不得发布医疗广告。

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,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。

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:
  (一)医疗机构第一名称;
  (二)医疗机构地址;
  (三)所有制形式;
  (四)医疗机构类别;
  (五)诊疗科目;
  (六)床位数;
  (七)接诊时间;
  (八)联系电话。
  (一)至(六)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、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。

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:  
(一)涉及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疾病名称、药物的;  
(二)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;  (三)宣传治愈率、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; 
(四)淫秽、迷信、荒诞的;  
(五)贬低他人的;  
(六)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;  
(七)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; 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、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(栏)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。

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、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,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,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;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。

一方面越诱人的整形广告越容易吸引到消费者,而在另一方面,这却与我们所倡导的医美回归医疗本质构成一定的矛盾。此前由于监管较薄弱,医美行业、医美广告乱象丛生,不合规成为常态,但随相关部门对医美行业


和广告的监管越来越严格,监管力度不断加大,医美行业合规发展有望实现。



文章来源:医美行业内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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