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22日,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《医疗美容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(试行)》,这是北京市首个针对医美广告的合规指导文件。
最值得关注的是“第十四条-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禁止出现以下情形”:
(一)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;
(二)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;
(三)利用广告代言人为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做推荐、证明。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“推荐官”“体验官” 等,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的,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;
(四)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等情况;
(五)以虚构、冒用的患者、医生、医疗机构或者科研院所名义、形象进行推荐、证明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;
(六)利用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生、医学专家进行诊疗项目的介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