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13日,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《医疗广告认定指南》的公告,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定义、发布主体、认定原则、具体情形以及部门协同等方面的规定。
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:(一)对本机构就医环境、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;(二)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、诊疗流程、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,对本机构进行推介;(三)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;(四)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。